註冊專業房屋經理守則

房屋經理註冊管理局〈管理局〉是按照房屋經理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550章〉於2000年4月1日成立。

管理局為一法定組織,負責專業房屋經理的註冊,對註冊專業房屋經理的專業操守的紀律管制及有關事宜訂定條文。

管理局的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及不多於14 名成員。

管理局的職能
管理局須:

  1. 設置和備存一份註冊專業房屋經理註冊紀錄冊;
  2. 訂定和檢討註冊為註冊專業房屋經理的資格標準及有關連的註冊事宜並將該等資格標準及註冊事宜發布週知;
  3. 就註冊事宜向政府及香港房屋經理學會〈學會〉提供意見;
  4. 審查和核實申請註冊為註冊專業房屋經理的人士的資格;
  5. 接收、審查、接納或拒絕要求註冊為註冊專業房屋經理的申請或要求將註冊專業房屋經理的註冊續期的申請;
  6. 按照房屋經理註冊條例處理違紀行為;
  7. 備存管理局的工作程序及帳目的妥善紀錄;及
  8. 執行房屋經理註冊條例所規定的其他職能。

權力的來源
1. 房屋經理註冊條例第7〈f〉及第8〈e〉兩節分別列明管理局對處理違紀行為及發出註冊專業房屋經理專業操守守則(“專業守則”),並將該專業守則發布週知的權力。

2. 這專業守則於2002年3月4日由管理局通過,並於2002年3月5日正式生效。

專業守則適用範圍
3. 所有註冊專業房屋經理均受這專業守則約束。

紀律處分的權力
4. 房屋經理註冊條例第23節賦予管理局下列權力:如管理局認為任何註冊專業房屋經理犯了違紀行為,管理局可暫停登記其名字於註冊紀錄上或將其姓名從註冊記錄中刪除。

紀律處分的程序
5. 管理局有權作出紀律調查及任何有關決定。管理局亦可根據註冊房屋經理條例第21條,委派一個由授權委員組成的研訊委員會,負責調查及報告有關會員的行為操守。

6. 研訊委員會必須由不少於三位學會的會員組成。

7. 當研訊委員會就違紀行為完成調查聆訊並裁定有人犯了違紀行為後,管理局須委派3名管理局成員,與主席合組成覆核委員會,以覆核研訊委員會的決定。

8. 被投訴犯違紀行為的註冊專業房屋經理,均有權出席有關聆訊並聆聽所有在聆訊中提交的證據,而且可由法律界人士代表。

9. 凡被裁定犯了違紀行為的註冊專業房屋經理於收到管理局所發的裁定通知,可按房屋經理註冊條例第28節所述,於三個月內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註冊專業房屋經理專業守則
10. 專業守則的條文刋載在下列的附件:

附件
專業守則

專業操守
1. 註冊專業房屋經理必須盡一己之能力,保持尊嚴,並正直、公平、有禮及盡責地履行他的職務。

2. 註冊專業房屋經理不能提供,給予、教唆、收受或接納任何賄賂或利益,以影響他履行專業職務。「利益」在防止賄賂條例〈201章〉第二節中解釋為:

  • (a) 任何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其形式為金錢、任何有價證券或任何種類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益 ;
  • (b) 任何職位、受僱工作或合約;
  • (c) 將任何貸款、義務或其他法律責任全部或部分予以支付、免卻、解除或了結 ;
  • (d) 任何其他服務或優待 (款待除外),包括維護使免受已招致或將招致的懲罰或資格喪失、或維護使免遭採取紀律,民事或刑事上的行動或程序、不論該行動或程序是否已經提出;
  • (e) 行使或不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職責; 及
  • (f) 有條件或無條件提供、承諾給予或答應給予上文 (a) (b) (c) (d) 及 (e) 段所指的任何利益。

3. 任何註冊專業房屋經理在遇有利益衝突的情況時,不論衝突是關乎他的個人或財政利益與否,而可能影響他忠誠地執行專業房屋經理的工作,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向僱主或客戶作出聲明。

4. 註冊專業房屋經理不能誤用或濫用他與管理局的關係,以促進他的業務或個人利益。

5. 註冊專業房屋經理不可與任何管理局認為會令他的專業身份或管理局的聲譽有損的職業或商務有任何關係。

6. 除巳獲得管理局明確授權批准外,註冊專業房屋經理對任何論題公開個人意見時,均不得聲稱或令人感到他的意見是代表管理局的官方意見。

    
個人操守
7. 註冊專業房屋經理在任何時候,不論是否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合符註冊專業房屋經理應有的誠實、正直及得體的行為。

8. 註冊專業房屋經理在處理職務時,必須合符香港及與他有業務利益之有關國家的法例。

9. 註冊專業房屋經理必須維護平等機會及公平經營的權利

10. 註冊專業房屋經理不應因種族、人種、信條、性別、信仰、年齡或身體缺陷,而歧視任何人。

11. 註冊專業房屋經理不得作出與學會會員不相稱的表現。

對同僚的操守
12. 註冊專業房屋經理在被要求向同僚提供任何意見或評論時,必須在謹慎及尊重有關人士的情况下發表,並須表現得有責任感、公正及專業。然而,作為註冊專業房屋經理,必須即時向僱主或權力機構報告有關他的同僚之任何刑事性質的不正當行為。

13. 註冊專業房屋經理必須支持與同僚交換資料及經驗的行動。

14. 註冊專業房屋經理必須協助及支持同僚的事業發展。

對僱主及客戶的操守
15. 註冊專業房屋經理必須在業務上完全忠於僱主或客戶,並公正地處理他的僱主或客戶與其他有關人士或機構之間的事務。
16. 註冊專業房屋經理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通知他的僱主及客戶,有關任何他的個人或財務利益與為僱主或客戶提供服務之間的衝突。

17. 註冊專業房屋經理不可在未經僱主的同意下,提供、給予、收受或接受與僱主或客戶有業務往來或合約關係的人士之任何禮物、款項或任何形式的利益。(「利益」的定義在防止賄賂條例201條第二節及此守則的第2段己有闡釋。)

18. 註冊專業房屋經理不應不當利用或濫用他的權力或職務以達至個人利益。
19. 註冊專業房屋經理必須不負僱主,同僚及客戶對他的信任。

對社會的操守
20. 註冊專業房屋經理在執行職務時,必須維護公眾利益,尤其有關於職業健康、公眾安全、社會福利及保護環境等方面。

21. 註冊專業房屋經理不應做出傷害或破壞公眾對房屋專業的理解。

(此乃中譯本,如與英文版本有不符之處,以英文版本為準。)